1、已结案的大数据记录消除方法主要取决于记录存储的系统和平台。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消除已结案的大数据记录:
2、首先,如果记录存储在法院或相关法律机构的系统中,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消除。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果失信信息不准确或者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删除失信信息。因此,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结案证明、履行义务的证明等,以申请消除记录。
3、其次,如果记录存储在大数据平台或数据库中,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删除。具体来说,可以通过SQL命令来删除特定的执行记录。这需要先查找存储执行记录的表,然后构建相应的删除语句并执行。此外,一些大数据平台还提供了自带的日志清理功能或调度程序中的自动清理配置,用户可以根据平台提供的接口或配置文件进行定期清理。
4、另外,如果是第三方工具或平台上的记录,可以查阅该平台的使用说明或联系客服寻求帮助。例如,一些数据同步工具可能提供了执行记录的清理选项。
5、需要注意的是,在消除已结案的大数据记录时,应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不得随意删除或篡改数据,以免影响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同时,应备份重要数据以防意外丢失。
6、综上所述,消除已结案的大数据记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如果是法律机构的记录,可以依法申请消除;如果是大数据平台的记录,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删除;如果是第三方平台的记录,可以查阅使用说明或联系客服。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1、法律分析:法院已经审判终结的案件,是不能在网上撤销的。案件执行完毕或者已经自动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当及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如果案件已经履行完毕,而法院未删除,可以向执行法官反映,要求及时删除。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裁判生效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应撤
1、个人征信确实是可以修复的,严格来说,是更正逾期记录,将之前的逾期记录变更为末逾期。不过这样的操作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借款人的逾期并不是出自本人意愿,是因为一些第三方的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如果出现借款人被刑拘,在刑拘的时候无法进行还款,导致逾期;借款人重病,在住院期问,无法还款;借款人破产,账单超出偿还能力;银行系统出错,还款失败;银行系统维护,持卡人还款失败等这些情况时就可以申请修复。
2、以上因素,都属于"第三方不可抗力因素’。只要是理由正规,借款人携带相关证明资料,然后去欠款机构,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然后携带非恶意逾期去人行的征信中心,要求更正个人征信报告。
3、人行征信系统检查了非恶意逾期证明真伪后,就会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变更为正常记录。
4、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个体组织有权利单独修改征信记录。只有信息主体认为信息机构提供保存或采集的信息,存在错误,有权向信息提供者或征信机构提出申诉要求更正。
5、综上,除了更正逾期记录以外没有任何方式可以修改征信记录,不良征信记录一旦产生那么则无法修改。随看征信记录的越来越重要,所以用户在使用信货产品时一定要及时还款,不管如何最好不要造成逾期。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被执行人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2、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常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也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1、法律分析:大数据上的法院执行记录,一般可以消除。被执行记录不能人为干预消除,5年后记录有关部门自会消除。个人征信系统是真实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历史数据。信用信息是通过专线从各家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电脑自动操作,没有人为干预。各个银行的信用卡逾期数据由各自银行上报并删改。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3、(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4、(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5、(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6、(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7、(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8、(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9、(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0、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